——证监会建议投资者,不要相信“一夜暴富”和“天上掉馅饼”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对非法证券活动的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非法销售股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和蔓延得到有效控制。截至2011年底,各级法院宣判的此类案件已超过百起,两百余名罪犯被绳之以法,其中数名罪犯更是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与此同时,由于此类案件的通常具有涉案地域广、涉及人员多、调查取证困难、专业性强等特点,因此给案件查处和刑事追赃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涉案投资者投资款往往难以得到保全,其救济问题日益突出。
尽力挽回投资者损失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虽然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有对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规定,但考虑到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者多为缺乏证券投资知识和风险意识的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有的为购买“原始股”甚至动用家庭全部积蓄,为尽可能减少损失,保障其正常生活,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进行了多方面的努力。
在制度建设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证监会多次研究畅通投资者救济途径的相关法律问题,并于2008年联合发布了《对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通知》的发布,为投资者救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实践中,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查办案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扩展刑事追赃手段,加大刑事追赃力度,尽力挽回投资者损失。通过追缴涉案赃款赃物、犯罪分子退赔等方式,“金园汽车集资诈骗案”、“美国第一联邦非法经营案”、“中盛怡和非法经营案”等一批案件顺利追回部分或全部赃款,公平返还投资者。其中,“美国第一联邦非法经营案”还在司法救济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2006年,犯罪分子钱某等人成立“美国第一联邦北京代表处”,并与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1276万元收购交大长天39.88%的股权,每股作价1.6元。同时,其在北京多次召开投资说明会,声称交大长天股票将在美国上市,投资可获得近10倍的高额回报。在多番劝诱下,100余名投资者分别以7到1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交大长天股票,涉案金额约300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将上述39.88%的股权予以冻结。2008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处钱某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并决定将冻结的股份予以变卖,变卖款及追回的其他款项按比例发还投资者。2011年初,上述股份依法拍卖并成功拍出。目前,绝大部分款项已发还投资者。冻结股份手段一般在民事案件中采用,此次“美国第一联邦非法经营案”冻结股份,拍卖并发还投资者,在北京刑事案件中尚属首例,是相关司法部门经过深入研究做出的重大突破,也为全国类似案件的投资者救济工作开辟了行之有效的途径。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积极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对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畅通民事救济途径,鼓励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部分投资者已经通过民事诉讼挽回了损失,如“陕西杨陵亨泰案”。2005年,陕西杨陵亨泰绿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宣称其股票将于新加坡上市,承诺每股价格不低于3.6元,并以该公司证券部的名义向公众销售股票。至案发时,该公司共向363名投资者以2元至3.6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股票,金额累计达780余万元。2008年,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杨陵亨泰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陈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刑事判决做出后,部分投资人向咸阳市杨陵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杨陵亨泰公司及转让股票的该公司股东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投资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股东与投资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该股东全额返还投资款,杨凌亨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全部投资款,有效的保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不要相信 “天上掉馅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建议,为切实防范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应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类专业知识的学习,认清非法证券活动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自身辨识能力。同时,要自觉抵制诱惑,不要抱有“一夜暴富”的心态,不要相信所谓“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不要轻信他人的劝诱,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在正规的证券经营场所和经营机构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当遇到判断不准的问题时,应及时联系当地证监部门或沪、深交易所投资者服务部门进行咨询,若发现擅自发行股票或非法经营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则应尽快向证监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若不幸遭遇擅自发行行为,可先设法了解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擅自发行的有关情况。有的公司经营状况较好,其本身并无擅自发行的主观故意,而是由于部分股东违法转让股票造成了擅自发行的结果。投资者此时可及时与发行公司联系、沟通,要求其叫停股东的违法行为并退还投资款。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此类公司会积极回应投资者诉求,及时与有关股东联系,制止其违法行为并协调退还相应款项,投资者合法权益可得到有效保护。
第叁,若发行公司拒不回应投资者要求,或其在擅自发行行为中存在主观故意,甚至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投资款,则投资者要对上述公司提出的各种要求保持高度警觉,特别是不要相信其要求投资者继续支付钱款的所谓“解决方案”,避免遭受“二次损失”。同时,要及时整理保管好手头所有证据材料,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存在中介机构的,要一并予以举报。只有这样,在赃款赃物被追回后才可能获得相应退赔。
第四,如投资者面临的实际情况符合《对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则可在综合考虑自身的经济、时间等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选择聘请律师或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挽回损失。但在维权之前,要掌握发行公司、相关股东或中介机构的有关状况,若其为“皮包公司”、“空壳公司”或“挂名股东”,则诉讼结果很可能是对方无产可赔,诉讼的成本和耗费的时间都可能给投资者造成“二次损失”。因此,投资者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应对诉讼的花费与所得有较为清醒的认识,仔细权衡利弊,冷静做出决定。